工作規章
山東省立醫院危險品管理規定
1.為加強危險品安全管理,保障醫院財產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確保醫療、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2.本規定所指危險品包括:易燃爆炸物品、毒麻藥品、放射源、腐蝕性物品及壓力容器等。
3.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危險品統一歸口管理,各主管部門領導負責危險品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儲存危險品的科室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各級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積極做好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4.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根據各自的工作實際,建立
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明確安全使用注意
事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使用、儲存危險必須嚴格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指定專人保管。
保管人員應由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危險品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6.購置危險品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說明用途和數量報院領導審批。
7.危險品入庫應有專業人員進行仔細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8.危險品的存放
8.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相互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8.2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或易積水的低洼處存放;
8.3受陽光照射易燃燒、易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
裝、罐裝的易燃液體、氣體應放置在陰涼通風處;
8.4毒麻藥品必須存放在保險箱內,保險箱鑰匙應指定專人保管;
8.5放射性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或鉛罐內,指定專人管理;
8.6危險品存放區域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
9嚴格執行危險品的發放制度,領用危險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保管員應按規定限量發放,登記備查。
10保管員應做到帳、物相符。使用剩余的危險品要及時退回,任何人不得擅自攜帶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11.使用危險品要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強對有關人員的安全教育。教師使用危險品進行實驗時,應至少有2人在場;學生實驗過程中一定要有實驗教師在場進行合理的指導,確保安全。
12.對在危險品使用中生成的廢氣、廢水、廢渣等廢棄物及過期
失效的危險品,應由管理人員進行回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銷毀處理。
13.保管、使用人員要以對國家、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操作造成全事故和財產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訂日期:20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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