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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章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為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運行和性能良好,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2.建筑消防設施必須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每月出具書面“維修保養報告書”;
4.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修,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其它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隨意更換、維修消防設施或設備;
5.消防控制室人員,應當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維保人員處理,并做好記錄;
6.維保單位必須定期對感溫、感煙探測器進行清洗;
7.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按照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訂日期: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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