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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章
信息系統開發、變更、發布、配置管理規定
制定日期:2005年6月
修訂日期:2015年12月
為規范醫院信息系統開發、變更、發布和配置管理流程,特制定本規定:
1.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系統開發或變更的書面申請,由分管部門審批后,提交信息網絡中心;
2.接到申請后,信息網絡中心安排人員到現場調研需求;
3.需求調研結束后,中心工作人員填寫調研報告,提交信息網絡中心主任;
4.信息網絡中心主任協調各部門相關人員論證需求,形成需求報告;
5.申請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需求報告;
6.信息網絡中心主任任命軟件開發或修改負責人,制定開發修改計劃,按照計劃和內容進行系統設計、開發和測試;
7.系統開發或修改完畢后,提交申請部門實地測試和試用,并跟蹤、改進和完善系統。
8.應用科室確認達到要求,驗收簽字后,由分管職能部門發布正是啟用命令,信息網絡中心備份原有配置,并修改相應配置,經主任確認后,系統正式發布使用;
9.系統發布使用后,如有新需求或需求變更,需再次提交書面申請。
10.開發負責人對系統變更過程的相關技術文檔和配置進行歸檔和版本管理,變更過程中涉及的所有文檔應至少保存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