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際交流與合作
院際會診
院際會診是一項基本的醫療制度和常規的診療活動,對提高診斷符合率臨床治愈率與搶救成功率有積極的作用。
為規范我院與外院之間(簡稱院際)醫師會診行為,促進醫學交流與發展,提高醫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方便群眾就醫,保護患者、醫師、醫院的合法權益,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我院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邀請會診
(一)我院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診療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報醫務部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
(二)我院擬邀請外院醫師會診,由經治科室負責填寫《會診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再由醫務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傳真至會診醫院。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經治科室在申請外院醫師會診前,應進行病例討論,并做好有關檢查等各項會診前準備工作。會診結束后,由經治科室負責填寫《會診通報函》報醫務部存檔。
二、派出會診
(一)我院接到外院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應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經分管院長批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邀請醫院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院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及時告知邀請醫院。
(四)原則上,派出會診醫師應為副主任醫師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醫師外出會診應經醫務部批準,并安排好有關工作。
(五)醫師未經醫務部批準,不得外出會診。
三、會診要求
(一)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二)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三)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及時、如實告知 邀請醫院,并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院診治。
(四)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院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師應協助處理。
四、監督管理
醫務部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納入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五、會診費用管理
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院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會診費用應統一由雙方醫院財務部門支付。但目前各醫院均按照十幾年前物價局制定的會診標準(市內200元,出市300元)執行,因此我院也未收取會診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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