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業
山東省立醫院放射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院將放射人員的健康管理規定如下:
1、醫院新進放射人員及即將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2、醫院應及時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3、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醫院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4、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醫院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5、醫院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醫院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6、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7、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8、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醫院承擔。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11、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2、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放射保健休假2~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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