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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業
山東省立醫院放射藥品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藥品系指用于臨床診斷或治療的放射性元素制劑或其標記藥品
二、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放射培訓及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
人員。非專業技術人員或未經培訓、批準,不得從事放射性藥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同位素衛生防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醫院必須獲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并按期申請審核換證。
五、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放射性藥品登記管理制度如:藥品入庫、出庫、使用、剩余等要嚴格準確記錄,要做到賬物相符,并由專人管理。
六、藥品使用前要進行藥品活度監測,使用單位要配備放射性藥品活度監測儀。
七、放射性藥品使用后的廢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八、放射性藥品存放地點必須根據其放射性劑量,置于相適應的防護裝置內,以確保對人和環境無影響。
九、放射性藥品的銷毀,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使其放射性比度達到國家允許標準。
十、對違反《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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