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章
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1.防火巡查、檢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為及時發現單位生產經營等各項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隱患、危險因素和缺陷等,及時糾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為,監督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災隱患及危險因素,確保單位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防火巡查、檢查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3.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是防火檢查的責任部門。單位專兼職消防員是單位消防巡查的責任人,兼職消防員是本部門防火巡查的責任人。
4.防火檢查每月第一周組織開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進行,公眾聚集場所在工作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
5.防火檢查的內容:
5.1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5.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5.3消防水源情況;
5.4消防設施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5.5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5.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5.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5.8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及設備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9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5.10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6.防火巡查的內容:
6.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6.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6.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6.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6工作結束后,清除遺留火種等雜物,發熱源管理的落實情況;
6.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工藝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6.8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7.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檢查均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位防火巡查記錄次日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訂日期: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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