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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章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對醫院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主管部門和人員時予以消除。
2.當場改正確有困難的火災隱患,由消防安全管理職能部門,立即向隱患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下達書面“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3.對有可能引發火災或存有較大火災隱患的部位,應立即停止其危險作業,責令進行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4.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按要求進行整改。
5.對公安消防機構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指定專人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報消防安全管理部門。
6.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后存檔備查。
7.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要組織進行檢查驗收。
8.對本單位無力進行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訂日期: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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