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規章制度
山東省立醫院糾正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糾風工作,明確醫院各級領導在糾風工作中應負的責任,切實把糾風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上級糾風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要緊緊圍繞醫院的中心工作,維護醫院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的方針;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職工的廣泛支持和參與,確保醫院糾風工作與其他各項事業協調發展。
第三條 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是醫院各級領導必須履行的職責,要把糾風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與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糾風工作責任制,要立足于教育,著眼于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 醫院黨委對醫院的糾風工作負全面責任。根據上級關于糾風工作的工作布署和要求,制定醫院糾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制定醫院糾風工作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抓好落實。
第六條 黨委書記、院長對醫院的糾風工作負總責,對領導班子成員的糾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院領導對分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的糾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院領導負責分管部門的糾風工作的領導以及糾風工作的監督、考核,全面掌握情況。
第八條 醫院紀委書記對職責范圍內的糾風工作負有以下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糾風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項任務,協助醫院黨委和行政制定糾風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監督措施,督促、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和監督措施的落實。
(二)協助醫院加強對全院職工特別是黨員、干部的行業作風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了解糾風工作基本情況,主動向醫院黨委、行政和上級紀委匯報情況,并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具體建議;認真聽取并落實上級紀委和醫院黨委、行政的指示和意見,參與糾風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三)根據工作分工,具體負責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等項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四)嚴格廉潔自律,遵守黨風黨紀和廉政、法規制度,自覺接受組織和職工監督。
第九條 全院各部門、科室負責人對本部門、科室糾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按照醫院黨委、行政和紀委關于糾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訂本部門的糾風工作計劃、責任目標及措施,把糾風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組織本部門職工學習法律法規,運用正反典型案例,積極開展醫德醫風教育,努力增強廉潔自律意識,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三)了解掌握本部門糾風工作情況,根據職責范圍內所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定期對本單位、本部門糾風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
(五)在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下,組織調查和處理本部門發生的一般性的違法違紀問題。積極支持協助紀委、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對本部門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條 責任考核工作在醫院黨委、行政領導下進行。醫院成立由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糾風工作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全院各單位糾風工作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具體工作由醫院紀委、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等部門或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抽調人員組成考核小組組織實施。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
第十一條 糾風工作責任制的考核辦法結合民主評議和年終考核進行,以百分制進行考核。要量化責任目標,細化責任內容,明確考核指標的標準。
第十二條 對全院各部門負責人和負責人對執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情況,主要考核以下幾個方面:
(一)部門負責人對糾風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和制度的情況,
(三)對管轄范圍內違反糾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情況。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獎懲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對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領導干部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全院各級領導違反糾風工作責任制,有下列問題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同時追究負責人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的監督
在院糾風工作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紀委、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負責對責任追究的監督檢查,對是否應給予追究提出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醫院紀委、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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