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制度
行政監察工作制度
一、醫院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負責醫院行政監察工作。
二、根據上級要求和醫院安排,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醫院規定,監督檢查工作人員遵紀守法、依法履職、廉潔從業及道德操守等。
四、受理對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調查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提出監察建議。
六、受理工作人員不服行政紀律處分的申訴。
七、參與對監察對象的考核、評議工作。
八、做好監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九、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十、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十一、發揮群眾監督作用,醫院工作人員有權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部門及干部、職工提出控告或檢舉。
十二、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十三、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系或因其它關系可能影響監察事項的公正處理,應當回避。
十四、監察人員應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十五、組織監察人員培訓。
十六、完成上級和醫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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