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制度
醫院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山東省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負責醫院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醫院經濟活動、內部控制、財務收支、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促進醫院完善治理,實現目標。
第三條 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應當有計劃地開展審計工作,逐步實現審計全覆蓋。當年已經接受相同項目外部審計并且審計結果可以充分運用的,當年可以不再安排審計。
第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
第五條 醫院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部署審計工作,批復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審計意見。
第二章 內部審計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內部審計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凡審必嚴、防微杜漸;促進管理、推動改革的工作原則。
第七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審計人員與被審計部門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并通過多種途徑接受后續教育培訓,提高職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主要職責:
(一)擬定醫院內部審計制度;
(二)擬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預算執行、財務收支、工程建設、修繕結算、資產管理等事項審計;
(四)內部控制評價及風險管理審計;
(五)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六)參與醫院經濟合同審簽、招標等經濟管理事項;
(七)完成年度審計工作總結。
第十條 主要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部門按時報送預算、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閱經濟活動相關資料及電子數據;
(三)參加或者列席與重要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
(四)對有關業務活動進行現場觀察、調查和記錄;
(五)向有關部門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
(六)提出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要求和改進建議。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按照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審計工作,臨時增加的按程序審批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組成審計組,并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審計部門,被審計部門應配合審計工作。
(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應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計部門簽字確認。
(四)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對審計事項、審計結果作出評價,提出糾正和處理意見及改進建議,并反饋給被審計部門。被審計部門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反饋意見,送交審計組。
(五)審計報告經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批準,下達被審計部門。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檔案資料的保管與移交。
第四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被審計部門是審計整改的主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被審計部門應當及時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
第十四條 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應當加強與醫院紀委、人力資源部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和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醫院責令改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一)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泄露醫院秘密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或者醫院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被審計部門和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院責令改正,并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
(三)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四)拒絕執行審計意見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醫院行政監察與審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立醫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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