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章
山東省立醫院內部治安管理規定
為加強內部治安管理工作,保障醫療、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制定本規定:
1.保衛部負責醫院內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治安保衛人員應依法、文明履行職責;
2.就診、住院病人和陪探人員,要自覺遵守醫院診療秩序,服從醫務人員的管理,遵守醫院制定的陪人和探視制度以及作息時間的相關規定;
3.門診、病房區域內禁止吸煙、飲酒和使用自帶電氣設備。嚴禁攜帶有礙衛生、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院內;
4.就診病人在治療、檢查、住院過程中,要聽從醫護人員安排,按章交費;
5.病人及陪護人員對醫療服務質量、醫護人員服務態度有異議,應向有關部門提出投訴,嚴禁辱罵、威脅、毆打或損毀醫療設施、物品及公共設施,不得妨礙醫療工作的正常進行;
6.職工和病人、陪人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在工作間、病房內存放大額現金和貴重物品,嚴防扒竊、詐取和被盜案件的發生;
7.禁止在門診、病房區域內大聲喧嘩、吵鬧、躺臥,嚴禁在院內亂張貼、散發醫藥廣告;
8.任何人不得強占住院床位或拒不出院。嚴禁將尸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任何場所,院內嚴禁為死者擺放花圈、拉橫幅或舉行祭祀活動,違者醫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處理;
9.外來車輛未經門衛值班人員允許不得進入,因公車輛應由接待部門或相關人員與保衛部聯系同意后方可進入。攜帶物資、物品出門須憑保衛部物資出門票經核對后方可放行;
10.嚴禁任何部門或個人擅自安排施工隊、臨時工人或進修、實習人員在院內住宿;
11.違反上述規定者,保衛部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觸犯法律的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制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修訂日期: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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